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聚信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557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帆,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聚信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男,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3日生,个体户,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与被告定西聚信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翟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玺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