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60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翟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玺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