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1330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26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3日生,农民,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