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132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二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