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02民初177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7月3日生,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柏林村.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7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