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博乐市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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