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铁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中铁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1民初2364号 原告:雒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道XX段北侧(外贸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雒XX与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定金5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12日以手机银行转账10000元,POSS机刷卡40000元的方式打款给中***水岸营销中心提供的银行监管账户,期间由于原告婆婆双膝关节严重变形,为了尽快手术治疗,原告已无能力购买涉案房产。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定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答辩意见:按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约定,不同意退还。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认购协议,2、收据,3、POS机刷卡记录,手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认购协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9月12日,原告雒XX作为乙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中***水岸项目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认购位于中***水岸项目BQ6-4-5地块3号楼1**10502房间,约定价款1896422元。协议约定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0元。约定购房款付款方式为首付加银行按揭贷款。并明确约定乙方应陆续办理递交房审资料,支付购房款,办理按揭手续,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逾期未付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无需另行通知,定金不予退还。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22年9月12日向被告支付定金40000元。之后,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进行交易,遂向被告提出退付定金请求,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认购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明确约定定金及定金罚则,该定金属于履约担保,现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被告退还定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雒XX要求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退付定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