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8844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XX、王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道XX段北侧(外贸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X、陈X,北京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毋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92696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8日,554天,以总房款16732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复房屋渗漏问题产生的费用3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地块的中铁·琉森水岸项目20-2-21101号房,根据合同约定,购房金额为16732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本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涉案房屋存在渗漏问题被告长期未能解决,直至2021年3月初被告通知原告房屋渗漏问题修复完成,因现场可见修复痕迹原告以为被告确已完成修复义务,故办理了收房手续,原告收房后随即进行装修,装修途中涉案房屋再次发生渗漏,导致原告不得不暂停装修要求被告立即修复,但被告无故推诿拒不维修,无奈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屋顶渗漏问题进行修复,产生材料、人工、运输等费用3000余元。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按约收房,逾期期间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后渗漏问题仍未解决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合同第9条约定,案涉房屋交付条件为两书一表,合同第11条房屋使用条件为无渗漏、开裂等问题,如有开裂、渗漏等问题由被告修复完毕再行交付。涉案房屋因漏水直至2021年3月8日才完全交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瑞丰公司不存在任何逾期交付的行为,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瑞丰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完成了交付义务,被答辩人诉称的质量瑕疵不是拒绝收房的理由,其无权要求瑞丰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三、案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不存在漏水问题,瑞丰公司已履行保修责任,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从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瑞丰公司房屋漏水。综上,瑞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交付了标的房屋,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瑞丰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2、照片、视频光盘、房屋问题确认单,3、物业费收据、装修保证金收据,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截图、收款收据,5、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租金查询记录截图。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成果报告、西安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西安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EMS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底单、中铁·琉森水岸项目入住通知书及交房相关文件、入住通知书模板。本院对以上证据中原告证据1、2、3、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7月25日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项目名称中铁·琉森水岸第20幢2**11层2110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54平方米,约定价款167321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合同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合同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约定了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约定:“(一)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四)查验房屋……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约定:“……2、(1)如出卖人不能按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即至2019年8月31日,含该日)的交房宽限期,允许出卖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日前具备交付条件,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同意宽限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宽限期内不视为出卖人延期交付,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若该商品房提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亦有权提前交付,此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根据出卖人通知接收该商品房并承担自交付日最后日次日起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和风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足额购房款。2019年8月10日,被告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书》,此前,被告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2019年8月27日原告按通知到现场办理收房,在查验房屋时发现房屋有裂缝渗漏问题拒绝接收,并要求被告维修。本院询问被告具体维修时间及修复结果如何向原告告知,被告未向本院明确答复。2021年3月8日原告接收了房屋,之后自行对该房屋渗漏问题进行过维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应依约交付房屋。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依约定方式向原告通知交房,在通知前已经取得《西安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西安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商品房买卖合同</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约定的交付条件。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原告主张因房屋裂缝渗漏延迟收房,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修复房屋渗漏问题产生的费用,实际系要求赔偿损失,因质量存在问题原告要求被告维修,导致原告不能顺利入住,必然产生损失,此部分损失系因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结合原告主张金额、维修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XX要求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8.7元,原告刘XX已预交。由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并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刘XX。原告自行承担10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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