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81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