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初4530号
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1-1-1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504022238。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翠珠,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市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0799768148。
法定代表人:刁英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深泽县。
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王翠珠、被告云海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400000元。后原告依约供货,并由被告验收。被告欠原告货款(质保金)20000元。
被告云海公司辩称,原告所供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通知原告后,原告未进行维修,故原告有权拒绝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型号为CWZ550D的中低温环境模拟机组一台,价款400000元,上述价格含17%增值税费、运输费、设备调试费、指导安装费、首次保养费,不含设备吊装、就位费、土建基础费等;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三包期十二个月;被告将产品安装完毕后,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原告对机组进行现场调试验收,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调试验收应在收货后两个月内进行;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被告支付货款120000元作为定金,发货前支付260000元,款到发货,剩余2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结清;保修期为产品出厂后18个月内或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先届满者为准;被告逾期付款,每迟延一周,应按逾期付款部分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付货款总价百分之五。
2014年5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定金120000元。2014年8月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货款280000元。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质保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发货通知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称原告所供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通知原告维修,原告否认,被告提交的两张照片仅反映设备相应部位被拆卸,不能反映出何时及何原因拆卸及拆卸的原因,故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后,未支付作为质保金的剩余货款2万元。上述合同约定“剩余2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结清”但该合同未约定质保期的期限,仅约定了保修期,该保修期实为质保期。上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无证据证实在质保期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所供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故被告无权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相应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即使上述约定的保修期并非质保期,也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质保期限,被告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所供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被告也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0000元。被告未在质保期届满或收到货物后两年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市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占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