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339号
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1-1-18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石家庄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