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2549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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