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507号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XEWQQ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又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其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对提起的诉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14687.24元,减半收取计7343.62元,由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318.62元(原告起诉部分),第三人负担25元(第三人起诉部分)。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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