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重庆绿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507号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XEWQQ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又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其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对提起的诉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14687.24元,减半收取计7343.62元,由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318.62元(原告起诉部分),第三人负担25元(第三人起诉部分)。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