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重庆绿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505号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XEWQQ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24.95元,减半收取计7362.48元,由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