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505号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XEWQQ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24.95元,减半收取计7362.48元,由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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