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5675号之一
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韬,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新村(***)4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Q5E9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