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5675号之一 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韬,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新村(***)4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Q5E9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