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045号
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18-1津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7044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