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负责人:***。
原审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湖支路2号(精信中心写字楼B塔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84151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吉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冲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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