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3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斯,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蚌埠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镇扶贫车间创业园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706668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刘网,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安徽省中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三清翡翠城商住小区15号楼S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T5744T。
法定代表人:毛国坤。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
被告: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竹苑广场三楼19-25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72163C。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蚌埠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刘网、安徽省中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91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