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4540号
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普安烽火台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普安烽火台卫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