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钱丙礼,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苗圃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钱丙礼因与被申请人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丙礼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当事人约定,在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按照阶段性付款约定支付相应部分服务费的情况下,滥用所谓自由裁量权。钱丙礼不仅仅提供信息咨询,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人力、物力,推荐并参与了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协调和服务等大量的工作。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综合考虑钱丙礼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具体情况,酌情判令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工程总造价4.5%支付钱丙礼相关费用,符合本案实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丙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