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鲖阳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4859268980。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652862。
法定代表人:智丽,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人民医院、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