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6603号
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路苗圃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65286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新付,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大傅庄行政村新寨29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02065793。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新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