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5424号
原告: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童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由原告安徽阜阳昌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