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436号
申请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二路34甲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和平路148号5楼501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区阜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