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215号
原告: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二路34甲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和平路148号5楼501室。
负责人:**。
被告: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02栋902。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新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