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重,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峰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内兴业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峰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98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得到了被上诉人盐城峰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0元,依法减半收取3415元,由上诉人***负担216元,被上诉人***负担3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30元,依法减半收取34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殿明
审 判 员 时 云
审 判 员 周 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永龙
书 记 员 王慕乔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