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138号
原告: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代清。
原告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捷东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