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双壹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82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代清。

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壹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康城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翟巧。

被告:双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康城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翟双华。

原告**诉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双壹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