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82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代清。
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双壹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康城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翟巧。
被告:双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康城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翟双华。
原告**诉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双壹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