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19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3271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双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康城国际****,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746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