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南映社区三组2幢(18)。
法定代表人:孙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20元,合计9961元,由原告江苏尚德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