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市大疃镇海政石刻厂,住所地山东省**市大疃镇宏大路188号。
被执行人:威海市启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寻山路590号。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青路188号。
申请执行人**市大疃镇海政石刻厂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启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1066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106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