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1418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营开发区(挤压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41060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143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铝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铝型材定作货款395253.87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止2023年2月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63.04元,并支付原告以395253.87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费25034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6日,被告(买方/甲方)与原告(卖方/乙方)签订《建筑用铝型材战略合作合同》一份(合同编号:ZNZS2042435-0518-E)。合同第二条“实际采购货品内容”第2.1 款约定:产品价格详见《附件一:建筑铝型材战略合作价格》;第2.2款约定:产品价格为贰年合作期内供应甲方全国范围内项目的统一价格。价格包含材料本身价格、运费、包装费、税费(13%增值税)等及三包、保修金、售后服务费用等除卸货费以外的一切费用;第2.3款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建筑用铝型材产品的数量、系列、规格以甲方《铝型材提料单》为准,乙方按照甲方《铝型材提料单》的要求进行供货。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第4.1款约定: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第4.2款约定: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一:建筑铝型材战略合作价格》中规定。合同第十一条“补充条款”第1款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货款,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乙方货款......合同附件一《建筑铝型材战略合作价格》第八部分“零担、发货周期及付款约定”第4款约定:付款方式:针对乙方上月所发合格货款,甲乙双方于当月5号前完成对账,乙方根据对账金额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次月月底前结清上月合格货款,以此类推。2022年4月8日,被告(买方/甲方)与原告(卖方/乙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基本表面处理加工费作出调整,另约定: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上述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2年4月向原告下***妇幼保健院工程项目的一个订单,产生模具费25034元(开模费20034元+改模费5000元)。2022年5月20日,原告依约完成该工程项目订单的供货。2022年6月24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欠付原告上述工程项目货款915253.87元(原告已于2022年6月20日全额开具发票)。以上货款、模具费合计940287.87元,但被告仅于2022年8月4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8月20日支付原告220000元,于2022年10月27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100000元,尚欠原告420287.87元未付(其中模具费为25034元,铝型材定作货款为395253.87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且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付款行动和表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按照上述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被告逾期付款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一再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具状法院,请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诉请。 中南公司承认凤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欠付货款395253.87元的事实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南公司仅需支付原告模具费13011.17元。 凤铝公司承认中南公司需支付模具费13011.17元。 本院认为,中南公司承认凤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欠付货款395253.87元、模具费13011.17元的事实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清偿定作货款395253.87元及支付计算至2023年2月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63.04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模具费13011.17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3元,合计6553元(原告佛山市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62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依申请退还原告佛山市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讼费用6462元。被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646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柒善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