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日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273号 申请人:上海日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富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娟。 被申请人: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水乡大桥东路北一巷1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147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日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6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6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