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273号
申请人:上海日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富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娟。
被申请人: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水乡大桥东路北一巷1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147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日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6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富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霞光食品经营部、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6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