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对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一行、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