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对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18民初17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一行、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