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空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52号13楼1308--1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7057390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空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