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睿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空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0003号
原告:重庆英睿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7号***景A幢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MY8X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渲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空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52号13楼1308-1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70573905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重庆英睿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空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英睿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英睿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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