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104民初4170号
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旨闻,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麻显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旨闻,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7,098,443.85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至12月份,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将其承包的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项园林景观及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签订《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绿化养护合同》、《***两岸景观一期工程-土方工程B段分包协议》、《***南岸乔、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十三运”新区主要道路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分包协议》、《天山路路岛部分绿化工程分包协议》、《庆誉路西侧绿化改造工程(衍中街-***)分包协议》等八项分包合同。工程现已施工完毕,二被告验收合格后,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总造价20,993,948.38元。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7,098,443.85元未给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给付时间,原告同意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已付工程款数额及尚欠工程款数额需要与我公司预算及财务部门核实。原告要求我公司给付利息应当有证据证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利息的起算日期。原告要求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更没有其他法律关系。为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2年3月10日,***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绿化养护合同》,约定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绿化共1,721,321平方米委托原告养护,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绿化养护总费用为9,441,778.50元,绿化养护费在养护期满后支付。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养护费8,266,000元,尚欠原告养护费1,175,778.50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从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两岸景观一期工程-土方工程B段工程后,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岸景观一期工程-土方工程B段分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19日,最终乙方的结算价为经甲方委托造价公司审核的结算价格下浮5%作为结算总价。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为,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甲方支付至工程审核额的8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计算后,乙方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并完成工程审计,并向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支付工程价款至95%。工程总价5%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养护24个月。2018年1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914,602.20元。现养护期限已届满,原告按照审核金额下浮5%后的80%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该绿化工程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695,097.67元(914,602.20元×95%×80%)。
2018年7月31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从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南岸绿化提升工程后,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岸**、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南岸**、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为乙方每月25日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计量,甲方在次月5日前按照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5%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未能按时支付,则未支付部分以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养护期限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有偿养护12个月。***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2018年9月7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养护期限已届满,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3,154,378.22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工程款9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44,378.22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从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行道改造绿化工程后,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乔、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乔、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绿岛种植土及施工图纸内所有乔、灌木及草坪地被的栽植及养护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为,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的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证金,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有偿养护12个月。2018年9月15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2,411,601.52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11,601.52元。
2018年8月1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十三运”新区主要道路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十三运”新区主要道路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时令花卉种植、草坪种植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养护预留金,养护期满后无息返还。养护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起算,养护期满,甲方验收种植成活率达100%后一个月内支付。2018年8月10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164,430.47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该绿化工程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164,430.47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行道树补植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行道树补植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行道树补植,含原有***挖除、挖树坑、客土换填、土壤改良、渣土及种植土外运、***栽植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29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为,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有偿养护12个月。***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2018年9月29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1,190,960.12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该绿化工程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1,190,960.12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天山路路岛部分绿化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天山路路岛部分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内部分**栽植及养护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为,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证金。养护期为一年,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有偿养护12个月。2018年10月5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2,676,196.17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76,196.17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从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承***路西侧绿化改造工程后,与***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庆誉路西侧绿化改造工程(衍中街-***)分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庆誉路西侧绿化改造工程(衍中街-***)交由原告完成,工程内容为种植常绿**、落叶大**、亚**、灌木、灌木篱、宿根花卉、草坪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78年12月31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为,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对工程有偿养护12个月。***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2018年12月31日,案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1,040,001.18元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现养护期限已届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给付工程款5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40,001.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02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工商登记信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分包造价结算表、往来对账单,民事裁定书、保全费收据及保函费收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数份养护及绿化合同,具体每份合同的款项给付数额、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绿化养护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的绿化养护工作,并按照约定向被告开具合同金额的发票。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养护期满后(即2019年1月1日)给付原告养护费用9,441,778.50元,同时,因被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养护费8,266,000元,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养护费1,175,778.50元。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给付的具体时间,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养护***之日止,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2、《***两岸景观一期工程-土方工程B段分包协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20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甲方支付至工程审核额的80%,原告主张被告按双方结算价的80%(即695,097.67元)支付工程款,符合上述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此,该笔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竣工验收之日即2018年1月20日,原告主张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95,097.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3、《***南岸**、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9月7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每月25日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计量,甲方在次月5日前按照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5%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未能按时支付,则未支付部分以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本案中,该项工程的审定工程款为3,154,378.22元,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工程款为9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44,378.22元。被告已给付工程款占双方审定工程款总额的28.85%,未达到工程款总额的35%。为此,该项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即从2018年9月7日起算尚欠工程款2,086,659.31元(3,154,378.22元×95%-910,000元)的利息。同时,因原告主张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计算,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证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6日给付原告***证金157,718.91元(3,154,378.22元×5%)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工程全部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4、《***乔、灌木及地被栽植工程分包协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9月15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的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证金,待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案涉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2,411,601.52元,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11,601.52元。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14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688,121.06元(2,411,601.52元×70%),应于2019年10月14日给付原告***证金120,580.08元(2,411,601.52元×5%),于2020年9月14日给付原告工程款602,900.38元(2,411,601.52元×25%),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付款项系支付***证金或绿化工程款,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5、《“十三运”新区主要道路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分包协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养护预留金,养护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起算,养护期满种植成活率达100%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案涉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164,430.47元,原告已按照该金额向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8月9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47,987.42元(164,430.47元×90%),于2019年9月19日返还原告养护预留金16,443.05元。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同时,因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绿化工程款,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6、《辽东湾新区东段及南段行道树补植工程分包协议》,该工程已于2018年9月29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该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1,190,960.12元。同时,因案涉工程分包造价结算审核表中未体现具体结算时间。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28日应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833,672.09元(1,190,960.12元×70%),于2019年10月28日应给付原告***证金59,548元(1,190,960.12元×5%),于2020年9月28日应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297,740.03元(1,190,960.12元×25%)。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以833,672.0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以893,220.09元(833,672.09元+59,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7、《天山路路岛部分绿化工程分包协议》,该工程于2018年10月5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该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2,676,196.17元。同时,因案涉工程分包造价结算审核表中未体现具体结算时间。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4日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1,873,337.32元(2,676,196.17元×70%),于2019年11月4日给付原告***证金133,809.80元(2,676,196.17元×5%),于2020年10月4日应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669,049.05元(2,676,196.17元×25%)。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因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000,000元,且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给付款项为工程款或***证金,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以7147.12元(1,873,337.32元+133,809.80元-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工程全部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8、《庆誉路西侧绿化改造工程(衍中街-***)分包协议》,该工程于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拨付其进度审核额的40%,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竣工档案回执单一年内,支付工程价款至70%,两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该绿化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金额为1,040,001.18元。同时,因案涉工程分包造价结算审核表中未体现具体结算时间。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728,000.83元(1,040,001.18元×70%),于2020年1月30日给付原告***证金52,000.06元(1,040,001.18元×5%),于2020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260,000.29元(1,040,001.18元×25%)。对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因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500,000元,且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偿还款项为工程款或***证金,为此,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以228,000.83元(728,000.83元-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280,000.89元(228,000.83元+52,000.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仅为案涉部分工程的发包方,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项工程中欠付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数额,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确认被告***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数额,为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该费用为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结算,无法确认工程价款的辩解意见,因对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是由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字、**,已对工程总造价予以确认。为此,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述八份合同不能合并审理的问题,该八份合同权利义务人相同,合并审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75,778.5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养护***之日止,以欠付养护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95,097.67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95,097.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244,378.22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以2,086,659.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四、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11,601.52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五、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64,430.47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以147,987.4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六、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90,960.12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以833,672.09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以893,220.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七、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76,196.17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以7147.12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0月4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八、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40,001.18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以228,000.83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280,00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绿化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项工程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九、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029元;
十、驳回原告***喜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744.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以上两项共计35774.50元,由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05********),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66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