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4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蠡太路528号芯汇湖商务中心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333545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车辆鲁CD××**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车辆鲁CD××**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