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44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蠡太路528号芯汇湖商务中心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333545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