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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63号 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07529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蠡太路528号芯汇湖商务中心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333545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淄博***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