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198号
申请人:**璟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2-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J63W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蠡太路528号芯汇湖商务中心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333545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银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河北**社区健康东街与金马路西北角**大厦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LYA2L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璟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银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璟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银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银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