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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1102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69400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阳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3580860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倪炳灿。
委托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已在庭前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庭前达成合意,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计2318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钜兴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干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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