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28139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CD02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