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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4民初1785号
原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江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