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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7359号
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1QQ41D。
负责人:孔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湖南大厦办1-5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MUM3A。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中段**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79787。
法定代表人:笪义青,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中塘路**代码91340124MA2RKXHN02。
法定代表人:薛革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