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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3民初2721号之一
原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双方于2015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第二部分:分包工程合同条款约定:“……14.违约和争议:14.1双方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调解。14.2采取第一种方式不能解决,向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未经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玫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