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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3民初2721号之二
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皖0303民初27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6080.19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驳回起诉结案。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6080.19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