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1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1227P,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8号生产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79787,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街中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笪义青,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