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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1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1227P,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8号生产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79787,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街中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笪义青,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