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333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兴化市。
被告:**,男,住所泰州市,居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60幢1**30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685449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