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334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泰州市(王者陶瓷店)。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60幢1**30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685449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吴 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敏